2007年1月25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检方明察秋毫 漏罪难逃追诉
何丹

  日前,开化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廖土法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在该案移送起诉时,公安机关认定,廖土法在担任张湾乡潭头村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4年8月至2005年2月挪用村集体资金58000元,用于个人家庭开销及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发现廖土法在之前担任潭头村会计期间,也存在挪用村集体资金的行为:2003年11月,廖在和该村原出纳韩某进行财务移交过程中,为掩盖其两人挪用资金的事,篡改了2003年村会计总账中上年结转数额,从中侵吞村集体资金29943.08元。廖土法和韩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本案存在漏罪的情况后,开化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完善了相关证据,于2006年12月22日以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二罪对廖土法提起公诉,获得法院支持。同时,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公安机关将本案另一嫌疑人韩某移送审查起诉。